两则混合调味品归类案例解析
辣椒调味粉与白松露风味油的正确商品归类分析
本文通过两个实际案例,解析混合调味品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的关键判断依据。
案例一:辣椒调味粉
申报要素:辣椒粉40%,香辛料(莳萝籽30%、小茴香30%、黑胡椒20%、香菜20%)30%,强化小麦粉10%,洋葱粉10%,食用盐8%,大蒜粉2%;包装规格:35g×12袋/箱。
企业原申报为“其他调味品”,归入2103909000,适用12%进口税率。
归类分析:根据《税则注释》第九章总注释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即使添加其他物质,只要保持基本特性,归类不受影响。本案中添加的小麦粉(作为稀释剂)、洋葱粉、食用盐、大蒜粉均属于允许添加成分,未改变商品本质。
尽管小麦粉经过营养强化,但参考乳制品添加营养素仍按原品目归类的惯例,该做法不影响整体归类。该商品由多个不同品目下的香料混合而成,依据第九章章注一(二),应归入品目09.10。
最终归类:0910910000,进口税率15%。
案例二:白松露风味调味油
申报要素:98%特级初榨橄榄油,2%白松露香料;250ml/瓶。
企业原申报为“其他调味品”,归入2103909000,适用12%进口税率。
归类分析:特级初榨橄榄油本属品目15.09,但加入香料后已构成混合物。根据第十五章总注释,品目15.07至15.15仅涵盖单一成分的植物油,不包括混合制品。
加香橄榄油属于“经调制的食用油脂制品”,应归入品目15.17。中国台湾《税则注释》亦明确此类混合品不归入15.09,而应归入15.16至15.18,除非具备其他章节货品特征。
参考海关总署归类决定D-1-0000-2010-0068,含香料的植物油制品归入15.17具有先例支持。
最终归类:1517909002(其他混合制成的植物质食用油脂或制品),进口税率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