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可按以下要求提供电子化单证信息,无需在申报环节提交纸质单证:
(一)由国内外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已实现联网核查或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仅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无法在线查询的,须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仅需录入相关编号即可。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即可。
二、申请人须确保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上传的扫描件应符合海关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妥善保存纸质原始单证备查。
三、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因风险布控、作业签注等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配合补充提交。
四、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