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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征关税,保税政策

加征关税,保税政策 报关王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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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征关税,保税政策

海关总署发布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执行事项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及《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在此之前已启运且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期间申报进口的“在途货物”,可不加征本次关税。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关税。

二、对于符合“在途货物”条件的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免予加征。需确保运输工具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已从启运地出发,并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申报。涉及特殊监管区域出区、加工贸易内销等情形的,须在此时限内完成内销申报。

三、“在途货物”申报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启运日期”应填报为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的实际启运日期,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对于非实际进出境货物,还需上传包含启运地、启运时间及运输路线的运输证明材料。

(二)企业须在申报时作出书面声明:“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已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后续确认属于“在途货物”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及利息,同时提交上述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原产于美国的保税进口货物管理规定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进口的美国货物,其加工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全部保税料件申报;区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美国料件所生产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亦不得保税流转,须办理出口或内销手续,内销时按对应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该时点起,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企业可设立专用手(账)册管理,并在备案时于表头备注栏首位标注“[M]”。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禁止保税流转。

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企业,应在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及相关成品,在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并与他国货物分开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中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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