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皮肤粘合剂应如何归类?税则解读与行业标准分析
根据海关税则及行业标准,医用皮肤粘合剂应归入税则号列3006.10000
提到“粘合剂”,通常首先想到的是税则品目“35.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但根据《协调制度》第六类类注二规定,凡因按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可归入35.06等特定品目的货品,应优先归入相应品目,不归入其他品目。
医用粘合剂种类多样,按材料性质可分为化学粘合剂和生物粘合剂;按用途则涉及细胞间粘合、活性组织与无活性部分粘合、以及人体组织与外部物质的粘合。主要分类包括软组织用粘合剂、牙科用粘合剂、骨科粘合剂和皮肤用压敏胶。其中,皮肤粘合剂属于组织粘合剂的一种,用于闭合小型皮肤创口,其主要成分为聚合物,可在创面形成保护膜,防止感染,促进愈合,相较传统缝合方式具有减少手术时间、降低疼痛和感染风险的优势。
皮肤粘合剂 如图所示



税则子目3006.10所列“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是否涵盖此类医用粘合剂?“adhesives”在中文中可译为粘合剂、粘着剂,《税则注释》中亦有“粘结剂、胶粘剂、粘合剂、粘着剂”等多种表述。结合行业标准中的术语“组织粘合剂(tissue adhesive)”,该子目中的“粘合胶布”更宜译为“组织粘合剂”,以准确反映其实际用途。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文中所述“皮肤粘合剂”应归入税则号列3006.10000,即“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然而,“布”与“剂”代表不同物质形态,当前翻译易引发归类误解,建议相关部门对术语表述进行优化调整,提升税则条文的准确性与适用性。

30.06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10 — 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包括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可吸收缝线)及外伤创口闭合用的无菌粘合胶布;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外科或牙科用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不论是否可吸收


以上内容仅作学习参考
本文作者:彭骏
审核:李元博
编辑:吴小明
参考资料
1.《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 0729.3-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