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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递|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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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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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支付企业需提交资质证书,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充登记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就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且支付业务范围应包含“互联网支付”。

企业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及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并附资质证书;办理信息登记的,按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材料,并同步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三、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须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逾期未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将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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