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实施新版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填报指南
海关总署更新报关单填制规范,新增“境外收发货人”栏目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第61号公告,在推进关检融合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已修订,并同步调整了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格式。
进口报关单新增“境外收发货人”栏目
“境外收发货人”指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买方(收货人)或卖方(发货人)。涉及与我国签署AEO互认协议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需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填写要求:须填写企业英文名称及AEO编码(如适用)。



台湾地区情况说明:目前尚未正式实现AEO互认,但已开展安全认证优质企业试点合作。



台湾: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我国海关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AEO互认措施存在差异,具体执行标准以海关总署官方公告为准。
目前,我国正加快推进与重点贸易伙伴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AEO互认磋商。目标是在2020年底前完成与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有合作意愿的“一带一路”国家的互认工作。
同时,我国海关正在积极与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贸易国家推进AEO互认合作,有望年内与日本签署相关安排。

相关AEO互认公告包括: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新互认)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韩互认)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内地与香港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内地与香港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欧互认)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海峡两岸)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中新西兰互认)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瑞互认)
原文作者: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