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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关于《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通关翼报关平台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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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4月27日,海关总署通过第238号令,决定对71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发布第238号令 修改71部规章推进机构改革落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决定,海关总署于4月27日发布第238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71部规章进行修订。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原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划入海关后相关执法主体名称的调整。原规章中的“质检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海关总署”,“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整为“直属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海关”。

值得关注的是,《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删除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相关表述;《供港澳活羊/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也删去“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内容。类似调整在多部规章中均有体现。

随着关检融合深入推进,原由海关与检验检疫分别执行的“串联式”通关流程将转为内部协同作业,实现“一个窗口、一套系统、一支队伍”对外执法。作为原两部门协作重要凭证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海关与检验检疫整合仍处于过渡阶段,相关政策将持续优化。后续我们将密切关注海关改革动态,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及时、专业的政策解读与关务服务支持。

本文摘自:海关总署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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