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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即将来临 | 这些你必须要了解的,都在这里

新政即将来临 | 这些你必须要了解的,都在这里 通关翼报关平台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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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令《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将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海关56号令6月1日实施,外贸货代企业须知要点

全面解读舱单监管新规核心内容及应对措施

2017年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令《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随着实施日期临近,外贸、货代及报关企业高度关注新政影响。本文梳理关键问题,帮助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一、56号令基本概况

文件全称:《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适用范围:所有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涵盖空运与海运出运方式。

违规后果:未按要求申报将导致货物被扣,产生额外费用。

二、核心要点解读

1. 实施时间节点
自2018年6月1日起,凡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其港口中转的货物,若船舶预计离港时间为当日或之后,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完成完整、准确的电子舱单数据申报。

2. 舱单新增必填信息项
需提交的完整数据包括:

  • 发货人代码(必填)
  • 发货人电话号码(必填)
  •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
  • 收货人名称(必填;如为“TO ORDER”,须明确标注)
  • 收货人代码(仅实际收货人存在时填写)
  • 收货人电话、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仅实际收货人存在时填写)
  •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
  • 通知方代码与电话(收货人为“TO ORDER”时为必填)

3. 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舱单申报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发布)进行处理。

4. 商业信息安全保障
新增舱单数据不会出现在提单上,仅用于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会泄露商业敏感信息。

5. 舱单修改时限
截止时间后是否可修改尚无明确流程,后续将通过正式通知告知。

6. 船运指示截止要求
客户必须严格遵守船运指示提交截止时间。

7. 提醒机制
对未按时提交“船运指示”的客户,将在船舶到港前5天、4天、3天通过邮件提醒。

8. 信息缺失处理
若“船运指示”缺少必填项,系统不予接收,并自动发送邮件要求补全信息。

9. 数据提交渠道
可通过现有电子渠道提交新增信息。My.Safmarine.com平台正在升级以支持新规;使用INTTRA或EDI系统的客户,请将新增字段填写在COMMENT栏内发送。

10. 企业代码校验责任
船公司不负责校验收发货人代码准确性,申报准确性由发货人或订舱代理负责。建议参照海关发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报。

11. 自然人作为收发货人
原则上提单不接受自然人为收发货人。特殊情况下允许时,应在企业代码栏填写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12. 境外企业代码填报规则
若收发货人所属国家或地区不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或无法提供表列代码类型,应填写该国法定的企业注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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