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提升内生动力,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该改革旨在支持企业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是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实施范围
(一)适用企业须为以自身名义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内部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新监管模式涵盖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与核销,以及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按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1. 账册设立: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管理水平,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最大进口量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列生产能力对应的金额。
2. 核销周期:企业可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和时间。
3. 外发加工:无需再报送收发货清单,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集中内销: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月内销保税货物纳税手续,需依法提供税收担保,不得跨年申报。
5. 深加工结转:每月月底前集中申报上月情况,不再提交收发货记录,相关资料须保存备查。
6. 剩余料件结转:应在核报前通过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二)在核销周期内实行自主核报制度,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需进行年度申报:
1. 自主核报: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可选用单耗、耗料清单或工单等方式核算。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数据:
- 账册核报申请材料;
- 进、出、转、销及期末实际库存数据;
-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销毁货物情况;
- 料件、成品退换情况;
- 国内购买料件信息;
- 消耗性物料使用情况;
-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2. 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一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一次保税料件耗用数据,年度申报累计值作为该周期总量依据。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因突发情况或自查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整改措施的,海关将集中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须按规定提交、保留和存储电子数据及纸质单证。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终止其新监管模式管理:
- 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
- 信息化系统不完善,货物流、数据流逻辑链不完整,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 不能规范办理手续,未按要求提交、保存数据和单证;
- 主动申请退出新监管模式;
- 其他需撤销的情形。
被终止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将细化年度申报制度,并研究出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办法。在正式制度出台前,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海关反馈需求,总署将视情明确过渡期统一监管规则。
(二)本公告施行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未出口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账册。
(三)未尽事宜按现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第19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单证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并同步调整相关单证格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内容
(一)调整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自报自缴”五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四个栏目名称:
- “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
-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 “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
- “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内外之间进出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获取。
修订后的《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格式调整
根据第60号公告要求,对四种单证格式进行优化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
主要变化包括:
1. 版式优化: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采用普通打印,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2. 进口报关单:
- 新增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 修改5项:“收发货人”→“境内收货人”,“进口口岸”→“进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装货港”→“经停港”,“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及编号”;
-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 3项位置调整:“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3. 出口报关单:
- 新增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 修改4项:“收发货人”→“境内发货人”,“出口口岸”→“出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及编号”;
- 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 3项位置调整:“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4. 进境备案清单:
- 新增12项,含“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最终目的国(地区)”等;
- 修改4项,删除2项,3项位置调整。
5. 出境备案清单:
- 新增10项,含“合同协议号”、“指运港”、“原产国(地区)”等;
- 修改4项,删除2项,3项位置调整。
上述修改后的单证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停止使用。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