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报】2021年规范申报常见错误解析(第三期)

归类与申报要素不一致
以第2章商品为例,“加工方法”需根据实际切割方式准确申报,并与归类匹配。如“整头带骨”“半头去骨”“非整头带骨”等不同状态对应不同税号,申报时应如实填写。
未按括号提示要求填报
部分企业将税目49.07项下“外观”申报为“正方形”,但根据释义应填报“新的”等符合括号提示的内容。
另如12章“加工程度”申报为“正常修割”,应按提示明确为“精修”或“粗修”。
拉丁学名申报不规范
“拉丁学名”须完整填写属名和种名,确保唯一性。属名为名词,种名为形容词,描述物种特征。
注意事项:
A.避免使用“sp.”代替种名,该标注多用于未定种的古生物,进出口贸易中一般不适用。
B.区分商业名称(英文俗名)与拉丁学名,防止因俗称混淆导致申报错误。
签约日期填报不合规
禁止使用“见合同”或“无签约日期”等模糊表述。“见合同”影响海关审核,“无签约日期”不符合常规贸易流程,均视为申报不规范。
葡萄酒“包装规格”申报不完整
应完整申报个体包装方式及数量,如“750毫升/瓶×12瓶/箱”“1000升/桶”或“2000升/集装箱”。仅填“750ML/瓶”或“袋装”属于错误申报。
葡萄酒“进口方式”理解偏差
申报要素已更新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
两类情况:
一是进口原液再加工,应选“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
二是原瓶进口,若已有品牌则填“原瓶有品牌”,若在国内贴牌则填“国内贴品牌”。
葡萄酒“品牌”申报错误
需申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名称。若进口时已确定商标,如实填写中外文品牌;若未定品牌需在国内贴牌,应填报出区后实际使用的中文品牌,并注明“无外文品牌名称”。
“无需报”的正确使用
当申报商品不属于某项要素适用范围时,可填报“无需报”。例如税号28299000下“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若申报商品为溴酸盐,则该要素可填“无需报”。
成分含量漏报或不全
需同时申报“成分”与“含量”。化工品(如28、29章)原则上各成分应列明,总含量合计为100%。建议将微量残留物质一并申报,以防影响归类。
规格型号申报不完整
需同时申报“规格”与“型号”。
规格:体现尺寸信息,如块状物报“长×宽×厚”,卷状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报“外径×内径×长度”;不规则品应注明“不规则形状”。
型号:由字母数字组成的编号,反映产品等级特性;无型号应如实申报,不得空缺或用其他数据替代。
用途申报未按提示填写
对于“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类要素,应严格按括号说明申报。
注意:
A.“适用于××品牌”指适配机型品牌,不同于商品自身品牌;
B.通用型产品应注明“通用于××机”,勿遗漏“通”字;
C.无明确机型限制的零部件,用途应细化至最小适用场景及具体功能,满足归类需求。
技术指标未带单位
申报时应注明具体指标及单位,如“合模力××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是否/有无”类要素填报不规范
禁止单独使用“是”“否”“有”“无”等词。应完整回应,如“是否为封闭式充气灯泡”应填“非封闭式充气灯泡”。
回应需齐全:如“是否全开襟”应填“是全开襟”,不可简化为“是开襟”;“是否单面自粘”应填“是单面自粘”,不能填“是自粘”。
内容转自: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