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废止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范围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包装标记(UN标记)(散装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提供添加物名称、数量等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三、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国际规章豁免包装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五)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提供实际添加情况说明。
四、企业责任
进出口企业应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
(一)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进口适用);
(二)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三)输入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出口适用);
(四)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检验内容
(一)产品主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符合规定;
(二)包装是否贴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须为中文),是否附随安全数据单(进口须为中文),标签和数据单内容是否合规。
六、进口包装检验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其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及使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七、出口包装检验
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须按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相关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出具相应检验结果单。
八、食品相关要求
用作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