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实施办法发布
海关总署出台试行办法,明确“零关税”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1年1月5日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正式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
根据该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公告同时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内容,并附相关说明文件。政策实施办法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申报、监管、后续管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政策规范有序落地。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来源: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