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OLED显示组件及玻璃保护盖板的归类解析
黄埔海关权威答复:依据用途与税则排除条款明确商品归类
编号:977119
留言时间:2022-03-25 11:24:09
留言内容:
近期在海关总署查阅到贵关出具的关于OLED显示组件的三项归类预裁定(编号:R-2-5200-2022-0024、R-2-5200-2022-0023、R-2-5200-2022-0022)。三者组成部件和功能相同,仅用途不同,分别用于汽车仪表板或中控台、平板电脑、手机的显示器屏幕。我司有进口同类产品,现咨询:为何汽车屏和手机用OLED显示组件归入2022年新增品目8524项下(如85249240、85249210),而平板电脑用OLED显示组件却归入84733090(平板电脑零件)?从R-2-5200-2022-0023描述看,该商品未超出品目8524范围,为何不归入85249290?
处理时间:2022-03-28 17:41:00
答复单位:黄埔海关
回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2022年版《协调制度》新增品目8524的商品范围明确排除税目8473.3090项下的“专用于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显示模组”。由于预裁定R-2-5200-2022-0023涉及的商品为“平板显示模组”,因此应归入品目8473项下。
编号:157726
留言时间:2022-03-25 11:36:51
留言内容:
近期查阅贵关发布的两份关于玻璃面板的归类预裁定(编号:R-2-5200-2022-0016、R-2-5200-2022-0020)。两者结构、功能、工艺相同,仅用途不同——分别用于汽车中控屏和手机屏幕的保护盖板。为何前者按材质和工艺归入7007,后者却作为手机零件归入8517?我司涉及此类产品出口,恳请予以说明。
处理时间:2022-03-28 17:41:00
答复单位:黄埔海关
回复内容:
一、商品“手机屏幕的保护盖板”已有归类决定书D-1-0000-2014-0014明确其作为手机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17;二、“汽车中控屏幕的保护盖板”依据《税则注释》第十七类总注释三(三),第十七类所列商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包括品目70.07的商品,故应按材质归入7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