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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宁波德甬报关有限公司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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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式与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明确相关事项。

一、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提升申报灵活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及后续修改规定,使用该申报表进行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若由省级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管理,其分支机构同样适用上述申报要求。

五、企业在申报各类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规范填报。该目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并将根据政策调整动态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须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自营方式出口的,申报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出口收入;委托方式出口的,申报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方式(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见附件2)。未如实报送的,视为自营出口,由代理企业承担相应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实际委托出口方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及相关文件中关于“购置环保、节能、安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仅限“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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