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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思考(上)

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思考(上) 商品归类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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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灯具是照明工具的统称,如吊灯、台灯、壁灯、落地灯等,而我们接下来所要谈论的灯具,概念会宽泛很多,并不仅限于照

灯具及照明装置的海关归类解析

依据《税则》多章节划分,不同用途灯具对应不同税号

灯具作为照明工具的统称,涵盖吊灯、台灯、壁灯、落地灯等。然而在海关归类中,“灯具”概念更为广泛,不仅限于照明功能,其用途、使用环境、结构组成和发光类型均影响归类结果。

通常情况下,灯具类商品会考虑归入《税则》第94章品目94.05项下。但需注意,该品目仅适用于“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因此,若灯具已在85章、90章等其他章节列名,则应优先按具体列名归类。

《税则》中涉及“灯具及照明装置”的主要品目分布在第85章、第90章和第94章,具体包括:

一、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品目85.12)
二、便携式灯具(品目85.13)
三、铁道、电车道、道路或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电气信号灯(品目85.30)
四、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品目85.12或85.30除外)(品目85.31)
五、照相用闪光灯(品目90.06)
六、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品目94.05)

一、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品目85.12)

案例一:汽车前大灯,用于照明,应按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512.2010。

案例二:汽车示宽灯、刹车灯、转向灯、倒车灯,非用于照明而是视觉警示,应按机动车辆用视觉信号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512.2090。

案例三:警车长排式警灯,符合《税则注释》对出租汽车、警车等专用发光标志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8512.2090。

案例四:挖掘机灯,虽为LED光源并用于照明,但挖掘机不属于《税则》定义的“机动车辆”,故不归入品目85.12。

该产品属于特殊用途灯具,符合品目94.05关于“机器用灯”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4290。

提示: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拖拉机等,不包含轨道运行车辆(如地铁)及工程机械(如挖掘机)。

二、便携式灯具(品目85.13)

案例一:手电筒,由干电池供电,符合品目85.13列名条件,应归入税则号列8513.1010。

案例二:紫外光验钞笔,由紫外灯管、外壳、钮扣电池组成,通过肉眼识别荧光图案鉴别真伪。因其不具备检测测量功能,不符合品目90.31要求;但具备自供能源且可随身携带,符合品目85.13特征,应归入税则号列8513.1090。

案例三:头灯,含LED灯、蓄电池、开关及头带,用于夜间佩戴照明。符合《税则注释》对“手提式电灯”的定义——自供能源、随身携带、外形轻便,应归入税则号列8513.1090。

提示:凡自带电源(如干电池、蓄电池)且便于携带的电气灯具,原则上应归入品目85.13。

三、交通与运输领域专用信号灯(品目85.30)

案例一:交通信号灯,由颜色灯组、控制设备及支架构成,符合《税则注释》对“交通灯”的定义,应归入税则号列8530.8000。

案例二:铁道信号灯,用于铁路系统信号指示,符合《税则注释》中“铁道或电车道设备”中信号装置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8530.1000。

四、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装置(品目85.31)

案例一:飞机频闪灯,用于航空器防撞闪烁信号,符合《税则注释》对“飞机用闪烁信号灯”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8531.8090。

案例二:声光警示灯,由LED与蜂鸣器组成,在设备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属于品目85.31列名的“闪烁信号灯”及声音信号装置组合,应归入税则号列8531.8090。

提示:品目85.31所列装置以发出闪烁或间歇信号为主要功能,区别于常规照明用途的灯具。

五、照相用闪光灯(品目90.06)

案例:照相用闪光灯,能产生瞬间强光(闪光),符合放电式电子闪光灯特征,应归入税则号列9006.6100。

提示:此类装置强调瞬时高强度发光,与持续照明的照相辅助灯具(归入94.05)有本质区别。

以上归类分析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相关注释,实际申报时应结合商品具体技术参数与海关指导意见综合判断。

编者:席坤伦  审核:廖燕芳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版)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
[3].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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