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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归类浅析

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归类浅析 商品归类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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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世界上的酒类繁多,可以根据性质分为: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本文将主要介绍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归类。配制酒

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如何正确归类?

解析海关税则中品目22.05、22.06与22.08的适用标准

酒类按性质可分为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本文重点探讨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在海关归类中的判定依据。

配制酒,又称调制酒,是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添加可食用或药食两用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改变原酒风格的饮料酒。

在《进出口税则》中,涉及配制酒的主要品目有三个:22.05、22.06和22.08。针对以葡萄酒为酒基的产品,需结合成分、工艺及归类规则进行准确判断。

品目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该品目涵盖以葡萄酒为基底,加入植物叶、根、果实等浸剂或芳香料制成的饮料,通常作为开胃酒或保健酒。根据品目注释,此类产品可含有维生素或铁质化合物。

例如一款法国产气泡酒,成分为起泡葡萄酒、天然植物提取物及维生素C,酒精度5.5%vol。因添加了天然香料和营养强化成分,符合品目22.05定义,应归入此列。

品目22.06 其他发酵饮料(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未列名的发酵饮料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该品目适用于除22.03至22.05以外的各类发酵饮料及其混合物。实践中,部分本应归入22.06的产品常被误判为22.05。

例如一款桃味配制酒,含部分发酵葡萄汁50%、起泡葡萄酒30%、葡萄汁19.93%、桃子香料0.07%,酒精度4%vol。尽管葡萄酒类成分合计达80%,但因其属于发酵饮料与果汁的混合物,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品目22.06。

品目22.08 未改性乙醇(酒精浓度低于80%)、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该品目包括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的配制酒,以及原汁酒与蒸馏酒混合调配的产品。即使仅添加少量蒸馏酒,也不再视为原汁酒。

例如一款“白酒加度葡萄酒”,由葡萄酒87%、白兰地7%、中国白酒6%调配而成,酒精度21.5%。由于加入了粮食白酒且不符合葡萄酒国家标准,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作为其他酒精饮料归入税号2208.9090。

综上,在对以葡萄酒为酒基的配制酒进行归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成分构成:是否添加植物提取物、果汁、奶油、巧克力或其他非酒类配料;
  • 酒精来源:是否使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强化;
  • 生产工艺:是否经过二次调配、杀菌、混合等处理;
  • 归类规则:遵循归类总规则,优先考虑赋予商品基本特征的因素。

具体而言:

若以葡萄酒为基础并添加姜粉、香料等植物成分,可能归入22.05;
若为葡萄酒与果汁、浓缩汁或水混合,则倾向归入22.06;
若添加蒸馏酒或酒精显著提升酒精度或改变风味,则应归入22.08。

准确归类需综合分析产品实质,参考法规条文与实践案例,确保合规申报。

审核:吴瑕 彭骏
编辑:彭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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