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九章及品目19.01注释修订
由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修改产生的注释调整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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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九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品目19.01中的“50%”和“10%”分别调整为“40%”和“5%”,同时将第十九章注释三中的“8%”下调至“6%”。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变更,秘书处据此起草了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的修订文本,并提交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配制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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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已根据决议启动对《协调制度注释》的相应修订工作,并由会前工作组先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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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员会指示,秘书处已完成《注释》修订草案的拟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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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基于《注释》第11号增补修正文件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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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前工作组初步审查后的修订草案,现提交委员会予以正式批准。
第72页 品目11.01 最后一段(排除)
本品目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品目18.06,低于40%的归入品目19.01)。
第73页 品目11.02 最后一段(排除)
本品目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品目18.06,低于40%的归入品目19.01)。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品目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总注释 不包括(二)
(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品目18.06)。
第140页 品目19.01
品目19.01条文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注释二 标题
二、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40%
注释二 第二段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酪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料、维生素、果子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应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第141页 品目19.01
三、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5%
物品(一)
第142页 品目19.01第一段
然而,该品目不包括具有糖果特征的产品(品目17.04)、含全脱脂可可5%及以上的产品(品目18.06)以及饮料(第二十二章)。
第二句
删除“10%”和“可可粉”,分别替换为“5%”和“按全脱脂基础计算的可可”。
第143页 品目19.04 注释(一) 第一段 第三句
删除“可可粉”并替换为“可可”
第144页 品目19.04 不包括(二)
删除并 substitute :
(二)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此次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文表述,章注与注释排序已与现行《协调制度注释》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