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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37.444E

协调制度HS37.444E 商品归类
2023-05-12
4
导读:CUSTOMSCO-OPERATION COUNCIL海关合作理事会HARMONIZED SYSTEM 3

协调制度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九章及品目19.01注释修订

由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修改产生的注释调整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海关合作理事会
HARMONIZED SYSTEM 37.444E
文件号37444E
COMMITTEE O. Eng.英文版
10th SessionH3-1
协调制度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Brussels, 12 May 1992.
布鲁塞尔,1992年5月12日
CONSEOUENTIAL AMENDMENTS TO THE EXPLANATORY NOTES
ARISING FROM THE AMENDMENTS OF NOTE 3
TO CHAPTER 19 AND HEADING 19.01
(Item V.2 on Agenda).
由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修改产生的注释修改
参考文件:
35.454(HSC/4)
35.700 Annex F/1 (Report - HSC/4)
35.734(SSC/3)
35.820 Annex B/4(Report - SSC/3)
35.822(HSC/5)
35.843(HSC/5)
35.982(HSC/5)
35.960 Annex G/1 (Report - HSC/5)
36.074(HSC/6)
36.277(HSC/6)
36.300 Annex F/3 (Report - HSC/6)
36.317(SSC/4)
36.458(SSC/4)
36.450 Annex A/6(Report - SSC/4)
36.600 Annex D (Report - HSC/7)
36.674(HSC/8)
36.675(HSC/8)
37.013(HSC/8)
37.084(SSC/5)
37.100 Annexes E/2, F/3 and L/7 (Report - HSC/8)
37.164(SSC/5)
37.190 Annex A/2 (Report - SSC/5)
37.315(HSC/9)
37.380 Annex D (Report - HSC/9)

一、背景

  1. 在第九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品目19.01中的“50%”和“10%”分别调整为“40%”和“5%”,同时将第十九章注释三中的“8%”下调至“6%”。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变更,秘书处据此起草了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的修订文本,并提交第十次会议审议。

第十九章 注释三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配制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品目19.01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1. 秘书处已根据决议启动对《协调制度注释》的相应修订工作,并由会前工作组先行审议。

二、秘书处意见
  1. 根据委员会指示,秘书处已完成《注释》修订草案的拟定工作。

  1. 该草案基于《注释》第11号增补修正文件编制而成。

三、结论
  1. 经会前工作组初步审查后的修订草案,现提交委员会予以正式批准。

Annex to Doc. 37.444 E
37444号文件附录
(HSC/10/Oct. 92)
ANNEX
附录
CONSEOUENTIAL AMENDMENTS TO THE EXPLANATORY NOTES
ARISING FROM THE AMENDMENTS OF NOTE 3
TO CHAPTER 19 AND HEADING 19.01
(Item V.2 on Agenda)
由第十九章注释三和品目19.01修改产生的注释修改
第16号程序
注释的修改

第72页  品目11.01 最后一段(排除)

删除并替换:

本品目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品目18.06,低于40%的归入品目19.01)。

第73页  品目11.02  最后一段(排除)

删除并替换:

本品目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品目18.06,低于40%的归入品目19.01)。

第135页  第十八章  总注释
不包括:(三)
删除并替换: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不包括:(四)
删除并替换: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第139页  第十九章
章注释三。
删除并替换: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总注释 第二和第三段
删除并替换:

对于本章注释三及品目19.01,产品的可可含量一般可通过将可可碱和咖啡因含量相加后乘以因数31而计算出来。必须注意,所称“可可”,适用于各种形态的可可,包括膏状和固体形状。

总注释 不包括(二)

删除并替换:

(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40%及以上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调制食品和按重量计含脱脂可可在5%及以上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产品的调制食品(品目18.06)。

第140页  品目19.01

品目19.01条文

删除并替换: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注释二 标题

删除并替换:

二、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40%

注释二 第二段

删除并替换:

其他物质可作为辅料加入,例如,加入乳、糖、蛋、脂、油、酪蛋白、白蛋白、谷朊、香料、色料、维生素、果子或其他物质以增强其营养价值,也可加入可可,但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占整个食品含量应低于40%(参见本章总注释)。

第141页  品目19.01

注释三 标题
删除并替换:

三、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低于5%

物品(一)

删除“(参见本章总注释)”

第142页  品目19.01第一段

第一句
删除“可可粉”并替换成“可可”。

然而,该品目不包括具有糖果特征的产品(品目17.04)、含全脱脂可可5%及以上的产品(品目18.06)以及饮料(第二十二章)。

第二句

删除“10%”和“可可粉”,分别替换为“5%”和“按全脱脂基础计算的可可”。

第143页 品目19.04 注释(一) 第一段  第三句

删除“可可粉”并替换为“可可”

第144页 品目19.04 不包括(二)

删除并 substitute :

(二)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此次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文表述,章注与注释排序已与现行《协调制度注释》保持一致。

译者:李元博
编辑:彭旭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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