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中“零售包装”的界定标准解析
基于《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与实际应用
一、成套的零售包装
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物品组成; 为满足特定需求或活动而组合包装; 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无需重新包装。
西服套装仅配一件下装,且上下装面料、颜色、款式一致; 便服套装可配一至两件下装,整体构成需协调统一; 滑雪服允许颜色不同,但面料质地和结构须相同。

附图2:上下装配套一并销售的套装
二、单个的零售包装
三、定量的零售包装
子目1602.10“均化食品”要求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专供婴幼儿食用; 品目35.06胶粘剂的零售包装则限定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四、定性的零售包装
外包装标明用于芳香制品、化妆品或室内除臭; 包装形式表明专用于特定用途,如带刷头的小瓶指甲油。
五、有特定容器或形状要求的零售包装
32.12染料需为袋装粉、瓶装液,或呈球状、片状等明显零售形状; 38.08杀虫剂、消毒剂需采用金属罐、纸盒包装,或制成圆球、片剂、板状等易于识别的零售形态。
作者:魏筱筱
审核:纪红
编辑:彭旭桂
2.《进出口税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