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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这次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及进口流程

【政策解读】关于这次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及进口流程 恒邦报关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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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用贴』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中国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政策解读

涵盖HS编码、准入国家、备案流程及报关要求

2020年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9号公告,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乳品作为优质膳食蛋白质和钙的来源,近年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进口乳制品已成为国产产品的重要补充。

一、进口乳品HS编码与产品分类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及乳制品,主要HS编码范围为: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100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 初乳:奶畜产犊后7天内所产的乳。
  • 生乳:从符合中国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未经成分改变的常乳。
  • 乳制品: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含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以及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二、允许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条件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拟输华乳品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状况进行评估。只有符合评估审查要求且具有传统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方可列入准许进口目录。

相关国家的企业注册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俄罗斯输华乳品企业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中国输俄乳品企业需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企业名单可在其官网查询。

三、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用于生产出口乳品的原料乳,其来源奶畜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来自口蹄疫检疫限制解除至少2个月的农场;
  2. 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羊天花、痒病;
  3. 无炭疽确诊病例,接种活疫苗的动物在21天内所产乳不得用于出口产品;
  4. 采乳时,农场无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临床症状;
  5. 农场受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
  6. 未因动物疫情被《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或本国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四、乳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进口商应在进口前向属地海关完成备案。

  1. 网上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包括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等,并对真实性负责。
  2. 提交纸质材料
    • 填写完整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拟经营乳品种类及存放地点说明;
    • 如近2年内从事过食品进口、加工或销售,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海关核实信息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示。

五、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 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包括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等,并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 确保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备案信息取得联系。

海关总署对资料完整者予以备案,并在官网公布备案名单。

六、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以下乳品须在进口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 生乳(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0401300000)
  2. 生乳制品(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杀菌乳或采用巴氏工艺的调制乳(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0401300000)

注:上述HS编码仅表示涉及需检疫审批的产品类别,具体是否需要审批应结合加工工艺综合判定。

七、首次进口乳品报关所需资料

  1.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基本商业单据;
  2. 经我国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 对应生产批次或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含污染物、真菌毒素等项目)。首次进口指自2013年5月1日起,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品牌、配方、出口商、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首次通过同一口岸进口;
  4. 预包装乳品需提供原文标签样张、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若标签强调获奖、认证、地理标志或特殊成分,须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的需提供符合性证明;
  5. 需检疫审批的乳品,须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 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乳品,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文件;
  7. 涉及保健功能的,须提供相关部门许可证明。

八、非首次进口乳品报关所需资料

  1.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2. 经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
  3. 提供首次进口时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复印件,以及本次生产批次对应的海关总署指定项目检测报告。若此前安全卫生项目(如致病菌、毒素、重金属等)不合格,再次进口时须连续5批次提供全项检测报告;连续5批合格后,后续可仅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海关指定项目报告;
  4. 预包装乳品须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及标签备案号;
  5. 需检疫审批的乳品,须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 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乳品,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文件;
  7. 涉及保健功能的,须提供有关部门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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