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非中规车申报新规 天津海关详解执行要点
规范申报标准,提升通关效率
2017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6号公告《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引发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广泛关注。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天津海关于次日组织召开“非中规车申报要求及补充申报规范宣讲会”,对110余家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该公告基于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半年实践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制度性通关成本,实现“申报更规范、通关更便利”的目标。
二、明确非中规车定义与分类
公告将非中规车定义为: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设计生产,通过平行进口等渠道进入中国的车辆。
在称谓上统一规范为:“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应填报为“其他非中规车”。
三、细化关键申报要素填制规范
- 买方:指实际获得车辆所有权并承担付款义务的企业;
- 卖方:指转让车辆所有权并收取货款的销售方;
- 签约日期:填写买卖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的日期,格式如“2017年10月24日”;
- 进口车辆年款:按车型年款填写,非生产年份,例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应填“2018款”;
- 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三项之间用“/”分隔;
- 选装配置:须列明中文名、外文名和配置代码,格式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无相关内容时应标注“/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保留斜杠。
四、补充申报操作指引
补充申报是指企业在报关单之外,向海关进一步提供用于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或原产地所需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类:申报时主动申报、通关中补充申报、后续管理补充申报。
企业应在申报时同步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操作路径为:录入商品项后点击右键,选择“补充申报”,勾选对应项目完成填报。
通关中及后续管理阶段的补充申报由海关发起,其中后续管理仅可由税管中心发起,企业按指令配合即可。
五、官网价格变动处理方式
企业须上传签约当月车辆官网截图作为价格依据。美规车可用“车窗纸”扫描件替代。若无法提供当月截图,可提交申报日价格资料作为参考;无官网价格的,应在补充申报栏注明“无官网价格”。
同时需提供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及贸易流程说明(含各环节利润与折扣比例)。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注明“无相关内容”。
六、俄规、墨规车辆单证缓冲期安排
鉴于俄罗斯、墨西哥出口退税程序复杂,公告设置180天缓冲期。待材料齐全后,由现场验估岗通过综平联系单向税管中心申请事后补充申报。
享受退税的俄规车应提交:车辆出生纸、配置表、企业退税资质、官网价格、发票、出口报关单等;墨规车需提供:官网价格、4S店发票、SAT回执、税务局网站截屏、出口报关单等资料。
七、中东规车辆预审价资料要求
中东规车辆须上传主要配置信息,如气囊数量、轮毂尺寸等;已进行预审价的,应一并上传相关材料。
八、执行中需重点关注的细节
- 所有“/”符号必须为右上至左下斜线,前后不得有空格;
- 主动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前缀“#”不可省略;
- 若实际买方与收发货人一致,备注“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不一致则填“非自营”,并在补充申报栏对应填写;
- 型号申报须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中英文均可;
- 注意区分“可”“应当”“需要”“需”等用词的法律效力差异,严格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