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品目22.02子目归类范围的修订决议
明确2202.10与2202.90子目界限,规范饮料类商品归类标准

一、背景 在第九次会议上,协调制度委员会审议了品目22.02部分饮料的商品归类问题,重点聚焦于两类议题:一是柠檬水、桔子水、可乐等饮料应归入子目2202.10还是2202.90;二是是否需设立明确划分标准以区分两个子目的适用范围。 针对第一点,各方意见分歧明显。部分代表认为,子目2202.10应涵盖以水为基料的饮料,包括添加糖、甜味剂或香料(如果汁)的产品,并允许因技术需要加入防腐剂等添加剂,主张对该子目作宽泛解释。另有代表持相反观点,强调“水”的本质属性不应被多种添加成分改变,认为此类饮料已失去“水”的特征,应从严界定2202.10的适用范围。 此外,有观点指出,品目22.02注释中“物品(1)”和“(2)”分别对应“水”与“饮料”的表述结构,暗示其应分别归属2202.10和2202.90。关于建立统一量化标准的问题,委员会普遍认为难以实现——因不同水果的果汁添加量差异大,且饮料确切配方常属商业机密,海关难以掌握完整信息。 经投票表决,15名代表支持将柠檬水、桔子水、可乐等归入子目2202.10,仅2人支持归入2202.90。据此,委员会决定:品目22.02注释第二段中“物品(2)”所列饮料归入子目2202.10;“物品(1)”产品亦属2202.10范畴;而“物品(3)”和“(4)”则归入2202.90。 尽管有建议提出应在法律层面明确“水基饮料”与“非水基饮料”的划分原则,但委员会最终仅同意对注释文本进行必要修订,以澄清两个子目的适用范围,并责成秘书处起草修改方案提交会前工作组审议。同时确认,各成员国仍可自主提出法律文本修改提案。 二、秘书处意见 本文件仅涉及现行法律框架下品目22.02注释的调整,法律条文本身的修改将另列议程处理。 鉴于部分代表提出的术语使用与结构清晰性问题,秘书处认为无需更改“饮料”一词,但建议对注释结构进行重组,将其划分为两部分: (A) 对应子目2202.10,涵盖含糖或调味的水类饮品; (B) 对应子目2202.90,涵盖其他非酒精饮料(不含品目20.09的果蔬汁)。 该结构调整可有效消除术语歧义。相关修订草案详见附件。 三、结论 秘书处拟定的注释修订草案将先由会前工作组审议,随后提交委员会批准。本次修订旨在提升归类一致性与可操作性,为全球海关提供更清晰的执法依据。
附录:品目22.02注释修订草案(勘误表形式)
第164至165页,品目22.02,第二段
删除原内容,替换为:
(A) 水,包括矿泉水和汽水,含有添加的糖或其他甜味物质或香味物质。
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 添加甜味或香味物质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
(2) 饮料,例如柠檬水、桔子水、可乐,由普通饮用水制成,无论是否加糖,以水果汁、坚果汁、香精或复合提取物调味,有时添加柠檬酸或酒石酸。通常充入二氧化碳气体,多以瓶装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
(B) 其他无酒精饮料,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或蔬菜汁。
本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 罗望子果琼浆,加入水和糖并过滤后即可饮用的饮品。
(2) 其他即饮型饮料,如以牛奶和可可为基础的饮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