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手(账)册填报过渡期公告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为保障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期间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在海关系统完成调整前,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预录入端需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写“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通关翼报关平台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为保障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期间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在海关系统完成调整前,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预录入端需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写“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