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发布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17年第2号公告明确设立、变更、延续及注销办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黄埔海关现就辖区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黄埔海关为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设立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企业可就近向场所所在地的黄埔海关隶属海关或办事处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按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场所,并依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现场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办理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埔海关
2017年10月25日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