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出口退(免)税申报重要事项提醒
企业须知:关键时间节点及合规操作指南
新春将至,节后即将迎来出口退税业务的关键办理期。为确保企业顺利申报,现就2019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进行集中提示,请各出口企业高度重视并按时完成各项申报工作。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及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企业,若在2018年度确认销售收入,须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对2018年度出口但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
-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应于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免税申报;
-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改按免税处理,申报期限同上;
- 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 已申请延期但被驳回且符合条件的,应在核准不予延期的次月申报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对于既未申报退(免)税又未申报免税的2018年度出口业务:
-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应于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同样需在此期限内申报纳税;
- 已申报退(免)税后发生退运转内销的,应按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来料加工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应补缴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可在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可申请的情形包括:
-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
- 申报凭证被盗、丢失或误递;
- 司法或行政机关扣押凭证;
- 买卖双方经济纠纷导致未能取得凭证;
- 办税人员伤亡、重病或离职未交接;
- 海关尚未完成报关单修改;
- 政府部门未及时出具所需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截至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若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进货凭证等缺少电子信息或信息不符,企业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交《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2018年度委托出口且属于取消退(免)税范围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涉及取消退(免)税的,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材料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2018年度已完成海关核销的来料加工业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方须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税务核销申报。
注意事项:
-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 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在次月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2018年度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须于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
未按时收汇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于同一截止日期前申报“不能收汇”,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视同收汇:
- 01 国外市场行情变动:提供商会证明或交易所报价;
- 02 商品质量问题:提供进口商函件及国外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与保证函;
- 03 动物及鲜活产品损耗:提供相关函件、证明材料及保证函;
- 04 不可抗力:提供新闻报道或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证明;
- 05 进口商破产:提供媒体报道或使领馆证明;
- 06 汇率波动:提供官方媒体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 07 溢短装:提供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证;
- 08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晚于申报截止日:提供出口合同;
- 09 其他原因: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既未收汇也未申报“不能收汇”或申报未获确认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并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保存期限为5年,不得擅自损毁。
需备案的单证包括:
- 购货合同(含补充合同);
- 出口货物装货单;
- 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政收据等)。
无法取得原始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替代。虚假备案或内容不实的,对应出口货物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偷骗税的,依法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温馨提示:
1. 上述各项截止时间请以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执行要求为准;
2. 未尽事项请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