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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木材进口知识

科普|木材进口知识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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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既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进口国,也是最大的木制品出口国。由于国内木材小径材多、品种单一、市场需求量大,因此为了缓解供需矛盾,我国每年需进口大量木材填补国内市场缺口。

我国进口木材政策与检疫要求全解析

全面了解木材进口流程、检疫标准及濒危物种管制措施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木材进口国和木制品出口国。由于国内木材资源以小径材为主、品种单一且市场需求旺盛,每年需大量进口木材以弥补市场供需缺口。

一、进口木材的主要种类

木材泛指乔木、灌木等具有次生木质化的植物组织,广泛应用于建筑、家具、基建等领域,常见形式包括原条、原木、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木浆及纸制品等。狭义上的木材主要指乔木树干的木质部分;广义则涵盖所有木质材料及其加工产品。

二、进口木材的检疫要求与濒危管制

(一)检疫要求

  • 进境木材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无证者不得入境。
  • 植检证书应明确声明不携带我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潜在威胁物种及土壤。
  • 带树皮的木材须在输出国完成我国认可的除害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剂量、时间与温度;不带树皮的原木应在证书中作出相应声明。
  • 来自俄罗斯、加拿大BC省、美国阿拉斯加的带皮原木,若未在国外实施检疫处理,须从具备A类监管资质的指定口岸入境(如福建莆田港、江苏大丰港、河北曹妃甸港、辽宁长兴岛港、山东岚山港)。
  • 来自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美国的松属原木和锯材,必须通过指定口岸进境,其他口岸不予受理报关。
  • 禁止进口白蜡树枯梢病疫区国家的白蜡树属原木。经高温处理的板材及制品可进口,处理标准为:去皮、厚度≤30毫米、66℃以上持续处理24小时,植检证书须注明热处理参数。涉及国家包括波兰、立陶宛、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芬兰、英国、乌克兰等24个欧洲及北美国家。

(二)濒危物种管制

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对列入名录的木材树种实施分级管理:

  • 附录Ⅰ:禁止商业性国际贸易;
  • 附录Ⅱ:允许商业性贸易,但须凭进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监管;
  • 附录Ⅲ:区域性管制物种,由某缔约方提出联合管理请求,贸易需许可,限制程度低于附录Ⅱ。

进口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的管制树种,须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进口申报与检疫查验流程

(一)报关所需资料

  1. 合同;
  2. 发票;
  3. 装箱单;
  4. 提运单;
  5.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6. 原产地证明(经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免交);
  7. 属CITES管制树种的,须提交“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海关现场查验重点

  • 核对植检证书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 核实货物种类、数量、规格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 检查运输工具或集装箱是否存在前航次残留物、土壤及有害生物;
  • 确认木材是否带树皮及树皮超标情况;
  • 检查木材表面、端面、树皮内外是否有蛀孔、虫道、虫粪、腐朽、蓝变等危害状;
  • 查验是否存在活虫、茧蛹、菌丝、子实体等可随木传播的生物;
  • 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须与木材一同接受检疫;
  • 关注树种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申报夹杂物。

(三)检疫结果评定与处理措施

  • 申报“不带树皮”但实际带皮的原木,将被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准入境。
  • 申报“不带树皮”且未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检疫性或风险性活体生物但可有效处理的,须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无法有效处理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索赔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其他木材:未检出活体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检出有害生物且可处理的,经除害合格后放行;无法处理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四、进口注意事项

  • 集装箱运输多树种木材时,建议按箱分装、避免混装,清晰标注唛头,装载不宜过满。
  • 督促国外供应商加强装运安全管理,防止木材滑落造成安全事故。
  • 提前办理并及时传递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CITES证明书等文件,避免因银行流转延误影响通关。
  • 密切关注我国木材进口政策,掌握禁限名单,规避经济损失。
  • 含木质包装或衬垫料的货物,出口商应依据国际标准ISPM 15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 规范申报单据中的木材名称,参考国家标准GB/T 18513-2022《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等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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