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要求,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将于9月5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
海关启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备案功能
9月5日起,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要求,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将于9月5日正式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进一步优化企业备案流程。
**一、新增食品进口商备案功能**
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食品类企业备案”模块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新增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功能**
持卡企业用户可通过“为其他主体备案”模块,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操作流程如下:
1. 进入“为其他主体备案”界面,点击确认后选择“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类别;
2. 进入备案信息填写页面,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备案产品信息;
3. 可下载并签署《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企业承诺书》模板;
4. 填写过程中可随时点击“暂存”,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报送至主管海关审批。
**三、备案结果查询与统一编码核发**
备案审核通过后,海关将核发18位统一编码。申请人可通过“综合查询”模块查看备案状态及详情,包括备案编号、有效期、产品范围等信息。
系统访问地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