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明确检验检疫依据、企业注册及有害生物防控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4号公告,正式公布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丹麦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符合要求的丹麦大麦将获准进口至中国,主要用于麦芽加工,不得用于种植。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丹两国关于大麦输华植物检疫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为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的非繁殖用途大麦,专用于麦芽加工。
三、企业注册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应对输华大麦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中方审核通过后,相关企业将被列入注册名单并在中国海关官网公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清单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20类有害生物:
- 欧洲麦茎蜂(Cephus pygmeus)
-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 瑞典麦秆蝇(Oscinella frit)
- 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 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
- 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
- 刻点斑皮线虫(Punctodera punctata)
-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 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
- 琴颈草属(Amsinckia micrantha)
- 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
- 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
- 绿藜(Chenopodium murale)
- 芹叶牻牛儿苗(Erodium cicutarium)
- 药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
- 黄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
- 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
- 野欧白芥(Sinapis arvensis)
- 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
五、装运前要求
1. 丹麦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产区有害生物发生风险,并确保使用认证种子,减少病害和杂草传播。
2. 在储运或装船前须进行过筛清杂处理,防止携带土壤、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籽。
3.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活虫、植株残体,严禁混入其他谷物或人为添加杂质。
4. 出口前须由丹麦官方实施检验检疫,对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运输工具编号。如发现活体昆虫,需进行检疫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大麦须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在指定加工厂加工,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2.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3. 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资质及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整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
3. 发现其他关注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可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置。
4.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丹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输华资质,直至整改完成。
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来源: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