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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政策】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进口政策】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进出口报关清关海运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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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4号(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明确检验检疫依据、企业注册及有害生物防控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4号公告,正式公布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丹麦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符合要求的丹麦大麦将获准进口至中国,主要用于麦芽加工,不得用于种植。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丹两国关于大麦输华植物检疫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为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的非繁殖用途大麦,专用于麦芽加工。

三、企业注册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应对输华大麦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中方审核通过后,相关企业将被列入注册名单并在中国海关官网公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清单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20类有害生物:

  1. 欧洲麦茎蜂(Cephus pygmeus)
  2.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3. 瑞典麦秆蝇(Oscinella frit)
  4. 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5.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 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
  7. 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
  8. 刻点斑皮线虫(Punctodera punctata)
  9.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10. 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
  11. 琴颈草属(Amsinckia micrantha)
  12. 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
  13. 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
  14. 绿藜(Chenopodium murale)
  15. 芹叶牻牛儿苗(Erodium cicutarium)
  16. 药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
  17. 黄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
  18. 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
  19. 野欧白芥(Sinapis arvensis)
  20. 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

五、装运前要求
1. 丹麦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产区有害生物发生风险,并确保使用认证种子,减少病害和杂草传播。
2. 在储运或装船前须进行过筛清杂处理,防止携带土壤、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籽。
3.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活虫、植株残体,严禁混入其他谷物或人为添加杂质。
4. 出口前须由丹麦官方实施检验检疫,对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并列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运输工具编号。如发现活体昆虫,需进行检疫处理,并在证书中注明处理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大麦须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在指定加工厂加工,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2.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3. 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企业注册资质及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检出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整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
3. 发现其他关注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可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处置。
4.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通报丹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输华资质,直至整改完成。

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来源: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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