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正式发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多项旧公告同步废止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规定,现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等11项原有公告同时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中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相关许可程序不再适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2.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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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