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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9号 天天报关网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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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7月1日实施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将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时共享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报关单填制要求

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按以下规定申报:

  • 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列明报关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证书项目编号需一一对应;
  • 可将享受与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合并申报,但不享惠商品不得填入“单证对应关系表”;
  • 报关单所列原产地证书编号须与证书实际编号一致;
  • 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应与原产地证书一致;
  • 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原产地证书对应商品数量;
  • 申报日期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
  • 原产地证书所列商品应属同一批次货物;
  • 报关单商品HS编码前6位须与原产地证书一致。

二、电子数据未收到情况下的申报安排

对于海关尚未接收到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若系统提示无电子信息,企业可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如系统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企业须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税率,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三、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

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按上述第一条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申报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上。

因特殊原因导致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电子数据的,企业可按海关指引办理通关手续。

四、报关单修改与信息补充

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的,海关可依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补充相关信息。

原产地证书内容变更的,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证书后通知海关;如需调整报关单,海关可依申请办理修改手续。

五、废止条款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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