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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VS直接退运货物,别再分不清

退运货物VS直接退运货物,别再分不清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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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退运“的各种问题,小编可谓司空见惯了!殊不知,简单的”退运“二字,里面却包含着大学问!实际上,货物退运包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两种情形。今天,就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来探个究竟!

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海关监管方式全解析

厘清“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货物”适用情形及政策差异,助力企业合规高效通关

近期,多位企业咨询关于出口或进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客户拒收、零件缺陷等原因需退回国内的相关操作问题。针对此类高频疑问,本文系统梳理海关关于“退运货物”与“直接退运货物”的定义、适用范围、征税规则及申报要求,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
一、定义区分
退运货物: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在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退运进境或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后、尚未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或将被海关责令退运至境外的情形。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
二、适用范围
适用“退运货物”(4561):
适用于已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的进出口货物退运情形。

不适用“退运货物”:
• 货物进境后、未放行前退运——应使用“直接退运”(4500);
•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退换——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 租赁不满一年货物、免税品、出口加工区设备等退运——按相应规定执行,如“其他”(9900)、“区内设备退运”(5361)等。

适用“直接退运货物”(4500):
货物在进境后、放行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直接退运:
1. 国家贸易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提供必要证件;
2. 错发、误卸或溢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
3. 收发货人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双方书面协议;
4. 存在贸易纠纷,持有生效法院判决、仲裁决定或所有权凭证;
5. 货物残损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具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情形:
•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并已依法处理;
• 违反检验检疫法规并已收到《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擅自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并已处理;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需责令退运的情况。

不适用“直接退运”:
• 已放行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应按“退运货物”(4561)办理;
•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申请退运——按一般退运流程处理。
三、税收政策
退运货物:
• 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 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出境的,免征出口关税。
• 超过1年期限复运的,按规定征收相应税费。

特殊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期复运且资料齐全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免征进口税;逾期复运则按一般贸易征税。

直接退运货物:
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
四、监管证件验核要求
退运货物:原则上无需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文物保护等法定限制措施的除外。按规定需检验检疫的,须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直接退运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监管证件。
五、报关单填制要求
退运货物:需提交原进出口报关单证,原报关单号应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内。

直接退运货物:除遵循《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需注意:
(一)“监管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相关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


编辑:黄埔海关12360热线工作室 

审核:黄埔海关监管通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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