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手(账)册填报过渡期规定
2016年第46号公告:取消审批后“批准证编号”暂填“1111”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一定周期,为保障取消审批后相关业务平稳运行,海关总署就过渡期内加工贸易手(账)册填报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在海关系统完成调整前,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预录入环节涉及“批准证编号”栏目,统一填写“111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