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出境加工货物监管新规
明确企业资质、申报流程及账册管理要求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9号公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出境加工的定义、企业条件、监管方式及申报核销流程。
“出境加工”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保税货物复出口及运往境外检测、维修的货物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 不涉及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开展该业务:
-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结案;
-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的出境加工账册。
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实施监管。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使用纸质账册(见附件)。企业须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相关单证,记录出境加工情况,并接受海关监管。
账册设立要求:
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账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 出境加工合同;
- 生产工艺说明;
- 相关货物图片或样品;
- 海关所需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册设立,账册核销期为1年。
企业在申报时须如实填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等信息;如使用境外料件,还需申报其数量与金额。账册内容变更的,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进出口申报规定:
- 出境时,企业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系统完善后填入备案号栏);
- 复进口时,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同样为“出料加工”(1427),按实际报验状态填写商品编号。每项复进口货物分两行申报:
- 第一项申报原出口货物价值,数量按实际填写,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第二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数量填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审定完税价格办法》确定完税价格。
因品质或规格问题需退运的,企业应在账册核销周期内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规定办理;超过退运期限或核销周期再进境的,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账册核销管理:
- 实行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在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
- 若货物无法按期复运进境,企业须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数量;
- 逾期未核报的,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等方式催核,催核无效可直接核销;
- 出现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须说明原因并办结相应手续后予以核销;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按海关总署令第220号执行。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开展稽查或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此前已开展的出境加工试点业务,统一按本公告执行。试点企业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执行原有合同,过渡期内不得设立新账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境加工账册模板.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