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覆盖长江经济带多口岸及重点商品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扩大至长江经济带海关关区海运口岸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且须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的商品不纳入试点。
其他事项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