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丨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丨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2-01
1
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支持区内企业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托加工货物包括料件(含区外非保税料件和区内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及边角料。

二、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授权规定允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

三、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海关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具备相应场所和设备,能够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四、区内企业须设立专用委托加工电子账册。

五、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如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须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

六、非保税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七、若入区委托加工料件属征收出口关税商品,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

八、委托加工成品运往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成品与加工增值费用应分列商品项,并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商品名称与编号按实际成品名称与编码填写;

(二)成品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三)加工增值费用商品名称注明“加工增值费用”,法定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商品名称按实际成品名称填报。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以区内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保税料件费指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全部保税料件金额,含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及边角料等。

九、委托加工剩余料件退回境内区外时,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十、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须运回境内区外。涉及固体废物的,须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出区手续。

十一、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如实申报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按规定办理报核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委托加工业务:

(一)不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二)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处置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前款所称“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2.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