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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丨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丨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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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中日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该安排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AEO企业互认范围
中日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被视为中国的AEO企业,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被视为日本的AEO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在进口通关时,向对方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1. 风险评估中优先考虑AEO企业资质,降低查验率;
2. 对需查验货物加快处置速度;
3.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
4. 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保障AEO企业货物快速通关。

三、出口至日本的申报要求
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中国海关注册编码,如AEOCN0123456789)提供给日本进口商,由其按日本海关规定申报,以享受通关便利。

四、从日本进口的申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AEO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核实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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