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货物进出区管理简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明确简化管理措施。
一、对境内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出区管理的货物、物品范围包括:
- 区内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基建物资;
-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 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 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 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 企业使用的样品;
- 生产经营所需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 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出区时亦实行同等便捷管理。区内企业须做好日常记录,确保进出区情况可追溯。
四、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海关可暂停其便捷进出区资格:
- 超出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模式进出区;
- 未如实办理便捷进出区手续;
- 因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事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