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进出口审批及监管手续。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艺术品,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界定;所称展览、展示,指以销售或商业宣传为目的的艺术品展陈活动;所称进出口经营活动,指艺术品从境内区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实质性进出口行为。
二、保税存储管理
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时,用于保税存储的,申报环节无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亦不再验核相关批文。
三、展览展示及经营监管
在综合保税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或进出口经营的,须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同一批次艺术品的批准文件可多次使用,提升通关便利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