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监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海关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可交割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需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电子信息。
三、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后的完税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交易所公布的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发布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加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或保税标准仓单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注销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经海关许可,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质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doc
2.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标准仓单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