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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丨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3号丨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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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的公告

2019年第133号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升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便利中转旅客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现将有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行李查验监管,并在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的通关模式。

二、业务办理要求

(一)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须在开通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境外航司需与国内相关方共同申报。

(二)海关总署将结合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评估企业在行李监管、机场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合规能力,审定是否准予开通及具体范围。

(三)航线、航班、时刻等信息变更或停运超一年后复飞的,须事先取得直属海关同意。

(四)对未履行义务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单位,直属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并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资格。

三、通关流程

(一)鼓励航空公司开展授权委托服务,协助海关实施开箱查验,具体形式由海关与航司协商确定。

(二)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交运托运行李,抵达中转站后接受卫生检疫及手提行李查验,托运行李由航司配合进行机检或开箱检查。需申报物品的旅客由航司引导至海关监管现场处理。

(三)进境中转旅客抵达中转站后同样接受检疫和手提行李查验,托运行李由航司配合查验,涉及申报情形的须连同行李一同前往海关现场办理手续。

(四)携带宠物进境的旅客须从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主动申报接受临床检查;需要隔离的宠物应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检疫。

四、机场管理要求

(一)机场须在国际到达区设置专用中转候机厅和海关查验区,配备人体与行李检查设备,确保监管有效。

(二)应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实时传输行李编号、数量、重量及旅客护照、转机信息至海关系统。

(三)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与拦截的能力,保障监管闭环。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要求

(一)航司应在始发站摆放提示牌和《申报单》,提醒旅客如实申报;飞行途中通过广播告知中转流程及海关规定,明确无需提取托运行李但须携带手提行李下机办结海关手续。

(二)若旅客部分托运行李需在中转站提取(婴儿车、轮椅除外),则取消其通程便利,按普通旅客流程办理。

(三)应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加贴专用标识,并与其他行李分开装载。

(四)及时向海关旅客舱单系统报送旅客信息、行李数据(件数、重量、号码)及联程航班信息;登机口临时转为托运行李的,须在飞机降落前补报中转地海关。

(五)航班衔接时间应预留充足查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具体由航司、机场与海关协商确定。

(六)托运行李抵中转站后,航司或其代理须将其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逐件扫码核销;经海关放行后方可继续交运。

(七)根据海关指令配合查验,对需人工开箱的行李及时查找、运送至监管现场;涉及安检的优先完成后再送查。

(八)全程负责中转旅客引导,确保需本人到场的旅客及时接受查验;对主动申报者,引导其连同手提行李一并办理手续。

(九)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为未办结手续旅客办理后续登机,应及时通报海关;对高风险或紧急情况旅客,应配合实施行李控制并协助退改签。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办理海关手续导致误机的,由航司妥善处置。

(二)因天气等原因改签非“国际通程航班”的,应将托运行李交还旅客本人,并按一般进出境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已获批准试行“国际通程航班”的,继续按原有航线和范围执行。

(二)涉及旅客卫生检疫、行李监管等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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