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海关无纸化申报实务要点解析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并承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申报时应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若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但未按规定上传相关文件,应在放行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以下为系统操作流程详解:
一、系统登录
◆ 访问中国电子口岸官网(http://www.chinaport.gov.cn/)。
◆ 在页面底部“推荐应用”模块中,选择【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进入操作界面。
二、原产地证据文件录入
录入内容分为三部分:
01 原产地证明书表头
● 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声明序列号。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协定代码(仅包含未实现电子数据交换的协定)。
● 货物原产地国(地区):根据文件所列原产国进行选择。
● 操作类型:新增——用于首次录入。
● 签证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格式如:20200101),不得晚于申报当日。
● 进出口标志:据实勾选。
注意事项:
● 编号、协定代码、原产国、签证日期为必填项,缺一不可;若签证日期晚于申报日,系统将报错。
● 同一年度内,同一协定、同一原产国、同一编号的文件不可重复备案;跨年度可重新申报。
02 原产地证明书商品信息
● 项目编号:对应商品在证书中的序号。
● HS编码:依据原产地文件填写;未列明的,与报关单保持一致。
● 数量:按证书列明的数量填写。
● 计量单位:从法定计量单位下拉菜单中选择。
● 原产地标准:按证书内容填写,未注明则填“无”。
操作说明:
● 录入后点击“新增”按钮保存当前商品信息。
● 修改已添加商品:直接编辑后再次点击“新增”完成更新。
● 删除商品:选中列表项,点击“删除”按钮。
注意事项:
● 所有商品信息必须完整填写,否则无法提交。
03 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申报栏
● 如实填写运输中转情况、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及未再加工证明等信息(第1–5栏)。
● 第1、2项为必选项,第2项选“是”时,第3项须填写单份全程运输单证号码。
● 非港澳中转且有中转确认书的,需在第4或第5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号。
● “单份全程运输单证”须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公告规定。
● 其他说明事项可在第6栏补充填写。
操作按钮功能说明
● 暂存:保存数据至本地,供后续修改或申报使用。
● 申报: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海关系统。
● 删除:仅适用于状态为“暂存”或“失败”的记录。
● 打印:输出已录入信息。
● 新增:开始录入新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原产地证据文件查询
● 查询时必须选择“录入时间”,否则无法检索。
● 支持按协定编号、原产国、操作类型、状态、签证日期等条件组合模糊查询。
● 点击“重置”可清除查询条件。
● 查询结果中点击“查看明细/打印”,可查看具体表头、商品信息及运输承诺内容。
四、原产地证据文件修改
01 尚未使用的数据修改
“尚未使用”指该数据未用于任何报关单申报,无核扣记录。
状态为“暂存”或“失败”:
● 可直接点击“修改”按钮,编辑签证日期、商品信息及运输承诺内容。
● 表头除签证日期外其他字段一经暂存或申报即不可修改。
状态为“成功”:
● 需通过“变更”按钮进入修改界面。
● 仅可修改签证日期、商品信息及运输承诺项。
● 若未被使用,“变更”按钮可用,相当于“修改”功能。
02 已使用数据的修改
“已使用”指该数据已关联报关单并产生核扣记录。
● 必须先解除与报关单的关联:清除随附单证栏中原产地相关信息(Y、协定代码、编号等),并重新申报。
● 解绑后,通过“原产地证据文件查询”模块查找对应记录,根据其状态和操作类型决定是否可通过“变更”进行修改。
五、原产地证据文件删除
状态为“暂存”或“失败”:
● 查询后点击“修改”进入界面,再点击“删除”即可移除本地数据。
状态为“成功”:
● 需先点击“删除申请”按钮,向H2010系统发送删除请求。
● 待收到回执(操作类型为“删除”、状态为“成功”)后,方可点击“删除”移除本地数据。
注意事项:
● 成功申报的数据不能直接删除,必须先提交“删除申请”并通过海关审核。
● 审核通过后,可在查询模块中通过“变更”→“暂存”→“删除”流程完成本地数据清理。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