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资质要求及申请指南
海关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设施、管理及申报流程的规范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处理设施要求
- 热处理库须保温密闭,配备供热、调湿和强制循环设备;若使用非湿热装置,需加装加湿设备。
- 配置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干湿球温度仪,具备自动打印、防篡改或实时数据传输功能。
- 供热装置建设须符合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及技术监督等部门规定。
- 热处理库外应设有一定面积的水泥硬化周转场地。
- 设备运行须满足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设施要求
- 须拥有或签约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 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密闭性良好,配备低温加热及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 设有水泥硬化地面的周转场地。
- 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与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 厂区道路及场地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其周边为水泥地面,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处理。
- 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与原料区、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成品库应设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侵染。
- 配备灭虫药械,定期开展灭虫防疫并留存记录。
四、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要求
- 设立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须熟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配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协管员,掌握木质包装检疫标准及除害处理验收要求,协助海关监管工作,并纳入防疫管理小组。
- 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海关培训并考核合格,技术操作人员须熟练掌握除害处理规程。
五、防疫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与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 制定原料采购控制标准,建立台账,记录来源、材种、数量等信息。
- 制定木质包装检疫与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措施,实施自检与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 建立标识加施管理制度和成品库防疫机制,完整记录进出库及销售情况,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
- 制定环境防疫控制制度,定期处理下脚料并开展环境消杀,保留记录。
- 建立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程序。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 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 除害处理设施(热处理或熏蒸)及相关技术人员资料。
申请信息填写说明: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填表说明
填写示范
供稿单位:大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