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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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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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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规

新增“9710”“9810”监管代码,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发挥跨境电商在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2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明确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政策。

一、明确跨境电商B2B出口适用范围

1.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2.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由海外仓配送至买家。相关企业需按要求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并接受监管。

二、新增两项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在原有“9610”“1210”“1239”基础上,增列:

1. “97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B2B直接出口货物。

2. “9810”: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通过海外仓出口的货物。

三、规范企业管理要求

1. 注册登记: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及物流企业,须按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 海外仓备案: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需在海关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明确数据申报方式与企业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报关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强化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 出口货物须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 企业及相关方应配合海关查验;

3. 海关将按规定实施查验,并优先安排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查验。

六、支持两种通关模式

1. 全国通关一体化;

2. 以“跨境电商”模式办理转关手续。

七、首批试点海关名单

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

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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