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再生塑料颗粒被认定为固废,企业遭退运并罚款37万元
从一起海关处罚案例看再生塑料颗粒的合规进口要点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标准,通常罚款金额不超过申报货值。但涉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案件例外,处罚可远超货值。
- 影响统计准确性: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监管秩序: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影响许可证管理:处货物价值5%至30%罚款;
- 影响税款征收:处漏缴税款30%至2倍罚款;
- 影响外汇或出口退税:处申报价格10%至50%罚款。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版)第七十八条规定,非法进口禁止类固体废物的,海关可责令退运,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2020年6月1日,某企业委托XL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聚氯乙烯黑色再生粒子,申报商品编码为3904220000,数量13.5万千克,总价29.7万元。经查验鉴定,实际货物为废聚氯乙烯再生粒子,应归入3915300000,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该行为构成违法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将货物退运出境,海关依法处以罚款37万元。
案件要点解析
- 定性结果:货物经鉴定为废聚氯乙烯再生粒子,归入3915300000,属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最终退运并被处罚。
- 归类争议:聚氯乙烯为热塑性材料,若为单一来源的下脚料,理论上可归入39.04。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条件。
- 三个统一(2014)规定: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再生塑料颗粒,如颜色一致、颗粒均匀、包装统一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可不按固体废物监管;发现疑似固废的,须进行属性鉴别。
- 联合公告(2017年):环保部等五部门发布第39号公告,将生活源废塑料等24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 联合公告(2018年):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发布第6号公告,进一步将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类废物纳入禁止进口范围,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 鉴别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明确,满足特定条件(如无需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或经修复后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再生塑料颗粒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34330-2017的豁免条件。一旦被认定为固体废物且属于禁止进口类别,将面临退运及高额罚款风险。企业进口此类产品时,必须严格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确保合规。
本案例表明,表面看似商品归类问题,实则涉及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政策,企业不可掉以轻心。
报关Style关务风云榜题03
海关AEO认证要求企业实施进出口活动内部审计。其主要目的是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便及时改正。该表述是否准确?
A、准确;
B、不准确。
答案:B。解析:进出口内部审计不仅在于发现违规行为,更在于测试企业内控流程和管理体系能否有效保障进出口合规性。关务数据的准确与合规依赖于财务、仓储、采购、销售、生产等多部门协同,是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体现。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冯骥 出题
作者:彭旭桂
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报关协会理事
中国报关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兼职讲师,报关Style策划人
专注于商品归类的技术与管理研究,长期担任汽车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等企业咨询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