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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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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新规要点、主要变化及实施注意事项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6号令)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本文从出台背景、主要创新内容和实施要点三方面进行专业解读,帮助行政相对人准确理解新规要求。

A 出台背景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1. 上位法完成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19年4月修正,海关需据此更新配套规章。

2. 改革成果制度化需要。近年来海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行政许可规范化、便利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必要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3. 适应机构改革后新职能。原《实施办法》实施已逾17年,难以覆盖关检融合后的管理实践,亟需统一规范新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二、为何选择重新制定而非局部修改

本次修订属“废旧立新”,非简单修补。原因在于:一是大幅调整章节结构,增强逻辑性;二是新增标准化管理、满意度评价等内容,条款更简洁实用;三是吸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子签名法》及国务院关于许可标准化建设等新要求,超出原法适用范围。因此,重新制定更为适宜。

B 新规亮点

一、严格对接《行政许可法》要求

1. 强化“非歧视”原则。明确行政许可应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提升公平性与公正性。(第五条)

2. 扩大信息保护范围。在原有“商业秘密”基础上,新增“未披露信息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并规定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具体列明保密内容,增强可操作性。(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3. 明确虚假申报处理机制。针对涉及公共安全类许可事项(如口岸卫生许可证),增加对隐瞒、虚报、欺骗或贿赂行为的处置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二、适应新时代海关发展需求

1. 调整行政许可定义。删除“进出关境”表述,以涵盖不涉及实际通关的境外主体许可项目(如进口食品企业注册),使定义更加科学准确。(第二条)

2. 实施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明确“未列入清单不得实施许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许可管理由目录制向清单制升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 推进标准化与数字化办理。确立线上线下双轨服务模式,鼓励网上办理,推行“一个窗口”受理,支持全流程线上审批,提升办事效率。(第三条、第三章第七节)

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1. 取消效力证明材料要求。不再强制提供申请文件的效力证明,但申请人仍须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

2. 宽容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的,经审查合格仍可受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3. 确认电子凭证法律效力。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便利企业办事。(第五十一条)

4. 尊重申请人自主选择权。允许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书面撤回申请;自愿选择线下办理的,不得强制其使用网上平台。(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四、规范海关执法行为

1. 优化实施程序。整合“终止、撤销、撤回、注销”等情形,专设“退出程序”章节,提升程序系统性与合理性。(第三章第六节)

2. 明确时限除外情形。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且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

3. 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可通过自我评估、申请人反馈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估,促进阳光执法。(第四十二条)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对产品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规定,强化对原检验检疫类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第四十三条)

C 实施要点

一、行政许可申请途径

(一)网上办理平台: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注意事项]

1. 海关鼓励通过网上平台办理,推进全流程线上审批。
2.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在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请。
4. 海关不得索取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5.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二、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现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共14项,相关信息详见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34/302335/302336/3296916/index.html

[注意事项]

1. 海关行政许可仅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立。
2. 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3. 所有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已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开,可供查询。
4. 申请人可在海关网上平台或办公场所查阅相关办事指南。
5. 准予许可的决定依法主动公开,公众可查询。

供稿单位:沈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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