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免)税新政
实行“离境即退税”,优化申报与核算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模式,先行申报出口预退税,后续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完成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申报出口预退税时,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申报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代码:HWC-YT)。
(二)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货物分别申报;未区分的,统一视为未销售,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同一报关单项下货物未全部销售的,可选择分项申报或整体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
(三)生产企业使用单独申报序号,外贸企业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可在其他时间办理。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预退税款;待货物实际销售后,纳税人可重新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四、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应根据销售情况分类处理:
(一)核算时货物已销售的,确认预退税额与实际应退税额差异。无差异的,确认“无需调整申报”;有差异的,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完成调整。
(二)核算时仍未销售的,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全额缴回预退税款。待销售实现后,可重新申报退(免)税。
调整申报操作方式:当期先以负数冲减前期预退税数据,再按实际销售情况重新申报。若应退税额为负,生产企业结转下期抵减,外贸企业补缴税款;若为正,税务机关按规定退税。
五、已申报出口预退税但未核算的纳税人,如需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备案,须先完成预退税核算及税款结清,税务机关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除执行现行单证备案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无法提供出口合同的,可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仓所有权文件、租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替代备案。
(二)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能佐证货物已销售的资料,应作为退(免)税备案单证留存。申报出口预退税的,须在销售实现后15日内完成资料留存;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须在申报后15日内完成留存,以备税务核查。
纳税人可选择纸质、影像或数字化方式保存上述单证。
七、纳税人应依法如实申报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依规审核,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的,须核查排除后方可办理。核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或资料虚假、伪造的,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处理;查实骗取出口退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尚未申报退(免)税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