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操作指南
申报流程、材料要求及监管注意事项详解
加贸企业A
客户反映出口产品存在瑕疵需退换,如何在金二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
企业可办理加工贸易成品退换业务。具体操作流程、申报方式及注意事项如下。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
基本概念
在执行中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手册、电子账册项下,因品质、规格等原因导致出口成品需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后复出口的,企业可凭退换合同在同一手(账)册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申报环节
01 申报方式
来料成品退换:报关时应选择“来料成品退换(4400)”贸易方式;
进料成品退换:报关时应选择“进料成品退换(4600)”贸易方式。
成品退换出口报关单
成品退换进口报关单
成品退换核注清单
02 办理流程
(1)进口环节:企业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申报进口原不合格成品;
(2)维修环节:对退回成品进行加工、维修或更换;
(3)出口环节:申报出口符合品质要求的成品。
申报流程
03 申报所需材料
(1)成品退换合同;
(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3)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加工维修环节
04 料件来源处理
用于退换的料件来源包括: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
(二)国内采购;
(三)使用保税料件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核算。
05 废旧料件处置
(一)通过一般贸易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使用保税料件替换产生的废旧料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经第243号令修改)规定办理。
监管注意事项
(1)同一手(账)册下的成品退换进出口监管方式须对应,出口申报时数量与金额应保持一致;
(2)已核销的手册或账册项下出口成品,不得再以“成品退换”方式申报;
(3)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的原出口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无法出口的,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处理;
(4)企业报核时,须核查退换部分进出口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未出口部分是否已完成补税。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注:部分图片选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