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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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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事项的公告

明确销毁申报流程及核销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单位,通过焚烧、填埋或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物理、化学及生物特性的处置行为。

二、企业应委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废物处理的单位实施销毁;法律法规对资质有特殊规定的,须从其规定。

三、申报销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有收入)》或《申报表(无收入)》及销毁方案;

(二)无法内销或退运的情况说明;

(三)销毁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四)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销毁来料加工货物的,需提交货物所有人销毁声明;销毁残次品的,还需提供残次品单耗资料及折算后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时限,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完成处置并办理报关手续。

(一)未获得收入的,销毁料件、残次品按“料件销毁(代码0200)”申报(残次品按单耗折成料件);销毁边角料、副产品按“边角料销毁(代码0400)”申报。

(二)获得收入的,按销毁后实际状态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征税参照边角料内销规定执行。

报关单备注栏须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五、海关可派员监督销毁过程,企业和处置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报核时应提交《销毁处置申报表》、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材料,海关依规办理核销。

(一)无处置收入的,海关依据销毁报关单证核销。

(二)有收入且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凭申报表所列清单及报关单证核销。

(三)有收入且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需折料核扣的,按申报表清单及报关单证以料件或折料核算核销。

七、企业未如实申报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

2.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

3.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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