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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38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38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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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

内地与香港海关AEO互认安排将分阶段实施

首批陆路口岸自2014年5月18日起执行通关便利措施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目前双方已完成实施前磋商,决定自2014年5月18日起分阶段实施。现就首批陆路口岸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承认经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AEO企业;香港海关承认经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AEO企业。

二、双方海关将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通关便利: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以及在特殊时期优先处置。

三、本次陆路AEO互认实施口岸包括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和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

四、内地AEO企业向香港出口货物时,需将AEO认证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名称及地址告知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在通过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须同步录入上述信息。香港海关将通过系统比对内地海关提供的认证企业数据,核实后自动适用通关便利措施。

五、香港AEO企业向内地出口货物时,内地进口商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香港AEO编码,格式为“AEO<HK+10位数字编码>”,如“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对该编码与香港海关提供的认证信息进行核对,一致后自动实施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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