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4年5月10日起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明确相关措施内容。
一、自2014年5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5110、73045190、73045910、73045990),在按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按附件所列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相应调整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基数: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具体产品范围详见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公告。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抗拉强度≥620MPa、屈服强度>440MPa”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填报商品编号为7304511001、7304519001、7304591001、7304599001;其他同类产品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90、7304519090、7304591090、7304599090。
三、申报进口上述产品的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海关将按附件所列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能确定原产地但无法提供原厂商发票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单证确认厂商的,按相应国家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的上述货物,其反倾销税征收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2014年1月10日后进口并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上述货物,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相应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部分可在2014年5月10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2014年1月9日前进口的货物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4号.rar
2. 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