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美国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商务部已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详见附件)征收相关税费。
二、其他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执行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8号、第64号及2013年第47号公告规定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2.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8日


